列印時間:113/09/18 01: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係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經醫院證明者。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係指依民法規定無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且該遺族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