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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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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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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得由領受人之同意推一代表具領。
前項同意除須出具同意書外,並得由同意人之申請變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