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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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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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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卹標準繼續給卹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