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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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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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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除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之延長服務,由教育部另行規定外,其餘教職員之延長服務條件、期限,比照公務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