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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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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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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其認定之標準,均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為準。所稱不堪勝任職務,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擔任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