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0:48
:::

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N
學校教職員退休及自願離職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即退休之學校職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但其限齡在本細則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者,至遲以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