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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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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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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有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其服務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退休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審定並辦理之。
同條但書所稱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係指依各該機關組織法規規定,須按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有案之人員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