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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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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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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政府撥繳部分,由各級政府、支給機關或服務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按月撥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教職員繳付部分,由服務學校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基金管理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