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1:20
:::

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N
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
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師或校長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者,其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
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限齡在二月一日至
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