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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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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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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
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師或校長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者,其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
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限齡在二月一日至
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