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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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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6 條
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成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33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指標、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