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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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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教學實施,項目如下:
一、校長之教育專業領導。
二、教師之專業發展。
三、品德教育之實施。
四、特殊教育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設計及執行。
五、教學環境及設施。
六、課程規劃。
七、課程編排。
八、教材編纂及選用。
九、教學進度表之訂定及執行。
十、教室日誌之填載。
十一、巡視教學之實施。
十二、學藝競賽之辦理。
十三、補救教學之實施。
十四、教師課務之處理。
十五、教學觀摩之辦理。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
第 2 條
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隸屬法務部,其教育實施事項由法務部負主管及監督權責,教育部並負督導權責。
前項教育實施事項如下:
一、教務相關規章及會議。
二、教學實施。
三、教學評量。
四、升學及技能檢定。
五、學籍管理。
六、督導結果改善情形,及其他有關教育實施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