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1 09: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第 13 條
管理會之任務如下:
一、運動員認可之審查。
二、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款之分配、查核及監督事宜。
三、指定特定運動員捐款之查核及監督。
四、第十六條之結餘款項轉列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贈之事宜。
五、其他與本專戶管理有關事項。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
第 16 條
依本辦法獲得捐款之特定運動員,應於計畫期間內完成使用,逾期未使用且未重新申請認可者,教育部得將其結餘款項轉列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贈。
本專戶之孳息,全部列入為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贈款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