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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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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 8 條
本部得邀集體育運動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運動產業界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第六條第一項計畫。
前項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第 6 條
民間機構接受委託者(以下簡稱受委託者),應檢附計畫、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第四條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市場需求評估。
二、運動產業人才類別及現況描述。
三、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草案初稿。
四、計畫執行之方式、程序及可行性分析。
五、參與計畫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專長。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執行期程。
八、預期效益。
前項第三款職能基準草案初稿之擬訂,應依勞動部公告之職能基準品質認證作業規範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