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23 04:46
:::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
前項學校得置召集人一人,由教師兼任,綜理體育班事務,並襄助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會務。
體育班師資員額編制,在國民小學,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二人;在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三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