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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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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第 10 條
運動教練證書毀損、遺失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向本部申請換發或補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