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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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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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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體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2 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本會依第十六條規定選任者外
,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會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