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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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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體育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各年齡層運動科學之研究、發展及運動科學人才之培育,並輔導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將運動科學運用於運動訓練;其獎勵條件、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