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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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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第 11 條
運動員不得使用運動禁藥,並應依規定接受運動禁藥檢測及相關管制。
運動員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及第三條第一項訂定之作業規定處理。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27 日 )
第 3 條
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應依本辦法及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訂定並執行我國運動禁藥管制作業規定。
前項作業規定,應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