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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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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 7 條
受補助單位執行本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4 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藝文採購不適用前項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辦理原則、適用範圍及監督管理辦法,由文化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