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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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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體育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9 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
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