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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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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如下:
一、救生員、國民體適能指導員、運動防護員、山域嚮導、潛水指導人員、漆彈活動指導員、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
二、其他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
國民體育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制度。
前項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體育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證書核發、校正、換發、檢定費與證書費之費額、證書之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