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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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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終身學習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樂齡學習推動計畫,編列預算,並鼓勵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樂齡學習活動。
終身學習機構辦理前項樂齡學習活動,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補助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其獎勵之對象、條件、方式、審查基準、訪視與輔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