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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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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7 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6 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