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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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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4 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
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6 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