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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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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9 條
第五條所定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
第 5 條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合理調整之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