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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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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EN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