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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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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第 15 條
教師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應於輔導學生修習課程、選擇科系或探索生涯發展時,鼓勵學生適性多元發展,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20 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