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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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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第 14 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教材內容並應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之價值。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19 條
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