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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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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之考績委員會,指為辦理學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而組成之委員會。但公立學校,指以教師為考核範圍之委員會為限。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指校級之委員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6 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