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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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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
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