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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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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第 14 條
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經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
前項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必要時,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