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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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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第 10 條
依前二條規定評審為優良者,得依其等級公開發給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 )
第 8 條
獎勵案之評審作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9 條
獎勵之類別如下:
一、作品獎:指媒體製播、製作或刊播單一作品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一)主題內容。
(二)呈現方式。
(三)製作品質。
(四)創意。
二、刊播獎:指媒體於期限內刊播有關作品情形之獎項;其評審項目如下:
(一)日期或時段。
(二)次數。
(三)版面及頻道。
(四)對象。
(五)經費合理性。
(六)效果。
(七)宣導及推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