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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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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 10 條
學校輔導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教具教材費、工讀
生服務費、輔導人員輔導鐘點費、教學輔助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經費,公
立學校,由各校依預算程序辦理;私立學校,得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編列年度預算,於各項費用規定基準範圍內補助之。
私立學校依第八條規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降低招收學生數,致學校減少
收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酌予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