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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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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EN
第 45 條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35 條
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