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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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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配合學校安排之學生輔導計畫及相關措施,並要求學生遵守。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
EN
第 21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提供學校必要之協助。
為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相關訊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