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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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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指應調整至總務、會計、人事職務以外之職務或工作。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20 條
受託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校長之配偶、三親等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受託學校之總務、會計、人事職務或工作;其擔任總務、會計或擔任人事職務之人員於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前項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令受託人或校長立即解除其職務;受託人或校長未立即辦理者,各該主管機關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