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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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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55 條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