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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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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
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勞動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婦女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