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6: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EN
第 7 條
前條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不予受理,已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資格。
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
EN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者,除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學生家長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為之:
一、申請人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二、子女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三、子女最近二年之成績單或就學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服務單位聘函或在職證明書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學經歷證件、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