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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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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幼稚教育法
第 20-1 條
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勒令停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督其董事會或負
責人清理結束事務。
二、私立幼稚園自請停辦者,應由董事會或負責人申敘停辦理由,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