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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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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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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8 條
校事會議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其審議處理事件之調查小組委員或學校直接派員調查之調查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