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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1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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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教師執行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小組、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小組委員職務時,學校應核予公假;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