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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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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 16 條
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偏遠地區學校外聘調查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