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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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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