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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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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高級中等學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設有學科、群科教學研究委員會者,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協調教師進行研究、改進教材教法、推展教學活動,並得減少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26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