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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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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22 條
學生修業符合本法四十六條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發給修業證明書。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第 46 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綱要修畢其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