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0 22: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 13 條
校長於聘期中屆齡退休,聘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規定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必要時,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16 條
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延長服務:
一、校長聘期未屆滿者,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亦同。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者。但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