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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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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技職教育報告,於本細則施行後二年內提出。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報告後一年內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
技職教育報告應包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技職教育之目標、策略及成效等事項。
技職教育發展報告應包括技職教育之現況、問題及發展重點等事項。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報告,由中央主管機關據以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