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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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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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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4 條
本部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自行編定教科用書者,其審定程序,準用本
辦法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