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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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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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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
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
國學生進入職業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招生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
式、資格、辦理時程、錄取標準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